欢迎访问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CHINESE
智库动态观点
【第六届首都治理论坛】刘鹏 | 打造既智且慧的智慧市场监管模式
日期:2020-07-05 作者:李芯锐

2020年6月21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刘鹏教授在“第六届首都治理论坛:超大城市治理的数字化转型”上做了题为《打造既智且慧的智慧市场监管模式》的精彩发言,从智慧监管的角度探讨我国市场监管体系的变革与发展。

首先,刘鹏教授梳理了中国的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的历史进程——初步创立(1992—2001年)、全面建设(2002—2012年)、改革创新(2013年至今)。2016年以后,智慧监管的概念出现的频次越来越高。智慧监管并不完全等于传统监管+信息化,而是一种新型的市场监管模式和理念,强调精细化、回应性和激励性。数字化监管只是智慧监管的一个方面,而真正意义上的智慧监管是信息技治主义与治理合作主义的结合。同时,我们从理论上需要思考,智慧监管能否更好地弥补市场失灵和传统的监管失灵,从而更加凸显出智慧监管的意义和价值。

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监管相比,智慧监管在监管理念、监管主体、监管手段和监管效果方面有所差异。第一,在监管理念方面,“命令—控制型”监管以命令、控制等强制性理念为主;而智慧监管以“大监管”的监管理念为主,不仅是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还包括政府内部、企业及公民社会内部的监管。第二,在监管主体方面,“命令—控制型”监管把政府视为监管的唯一主体,对怎样使其他非政府机构发挥监管作用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而智慧监管强调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构建政府与非政府合作型监管模式,重视政府与被监管方、第三方的共同促进。第三,在监管手段方面,“命令—控制型”监管手段具有局限性,多为严厉的命令控制型手段;智慧监管手段强调多样性、激励性、回应性,注重工具组合和工具更新,其中也包括数字化监管手段;第四,在监管效果方面,传统的监管手段易沦为部门利益争夺的工具,无法调动社会参与监管的积极性,政府监管负担过重,部分监管领域也存在监管过度的现象;智慧监管把其他非政府组织真正当作监管主体,监管领域之间相互促进,行政政府与被监管者能够实现双赢。

根据智慧监管的技术-合作两个维度属性的不同,刘教授区分了四种智慧监管的理论类型,并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了分析探讨。他还指出,监管压力、政策学习、政策企业家等需求方面和市场禀赋、社会资源等供给方面的因素共同影响着不同类型的智慧监管的表现形式,而智慧监管的评价体系应当包含智慧理念、智慧制度、智慧机制、智慧工具、智慧评价五方面要素。

最后,刘教授建议能够出台新时代推进智慧监管建设的顶层设计,通过建设“四通型”智慧市场监管工作体系来优化智慧监管体系。具体而言即是要加强机构的化学融合,提升机构融通;制定统一的工作流程,促进工作贯通;打破人为的数据壁垒,推动数据互通;优化结果的应用过程,实现执行连通。


(本文系嘉宾6月21日在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第六届首都治理论坛——超大城市治理的数字化转型”上的专题报告,根据嘉宾演讲内容整理,已经本人审核)

文稿整理 | 李芯锐